“治安處罰是什么意思?”我看著他的眼睛問。
“拘留五到十五天,罰點款。”老**說,”等他出差回來,我們會依法傳喚他去所里接受調查。我建議你今天就搬走。換個地方住,換個門鎖,別讓他再找到你。”
**走了,門關上,整間房子再次安靜下來,只有墻上的掛鐘發出”滴答滴答”的聲音。
我坐在沙發上。沙發是我挑的米白色布藝沙發,茶幾是他選的原木色玻璃茶幾。我們一起在這張茶幾上吃過幾十頓飯。我從來沒有覺得這間房子是”他的”領地,但現在是了。滿墻的照片是他的,電腦里的文件夾是他的,我才是那個被擺放、被觀察、被記錄的物品。
我站起來走到玄關,看了看自己的行李箱。我沒有去收拾行李,我不想搬走。
不是今天才不想搬。
事實上,我從兩年前就發現有人在跟蹤我。我報過警,換過城市,搬過三次家,但他總能找到我。每一次報警的結果都一樣——沒有實質性傷害,構不成刑事立案,最多拘留幾天。放出來后,他變得更隱蔽、更瘋狂。